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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乙被告袁某、张某、第三人株洲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

被告袁某。

被告张某。

第三人株洲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诉被告袁某、张某、第三人株洲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袁某、张某、第三人株洲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价值x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袁某、张某、第三人株洲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价值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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