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
被告袁某。
被告张某。
第三人株洲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诉被告袁某、张某、第三人株洲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袁某、张某、第三人株洲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价值x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袁某、张某、第三人株洲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价值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