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辰溪县X镇X路。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案件执行室副主任,住(略)。
被执行人石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石某、张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某、张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1)辰行非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某明
审判员薛祖改
审判员周汝玉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案件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