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X,男,1984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被告陈X,男,1955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9月10日21时57分许,于本市X路、平阳路口,被告驾驶牌照为沪x小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为被告车辆支付了牵引费150元。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XX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于2010年1月26日赔偿原告邱X医疗费3,194.55元、交通费166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11,760.55元(已当庭履行);
二、被告车辆损失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审判员金毅
书记员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