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户县草堂镇万军寨村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户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户县X镇X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筱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户县X镇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我任被告村X组长,村委会决定每月给我发工资200元。被告应支付我工资7200元,并于2008年4月24日向我出具了欠条。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我工资7200元。

被告户县X镇X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村委会换届时间为2006年元月,原告任职时间应从2003年5月至2006年元月,工资也不可能与村长相同,每月应少于200元。且原告提供的欠条,其中村委会公章是后补的,没有证据效力。村委会换届时也没有移交关于原告的工资问题。另外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处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任被告村X组长。2008年4月24日被告为其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条,万军寨村欠杨亚娃(村委会委员兼妇联主任)、欠马某某(一组组长)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工资每月各200元,三年两人共计壹万肆仟肆佰元整(x元)。2008年4月24日。”该欠条上加盖有被告公章,同时有村干部石勇智的“同意支付”的签字及原告任组长期间的村长陈志平的签字,另有2006年元月至2008年底村长刘志杰签字,并注明“我在任期间未给发工资”。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其工资7200元。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欠条、户县X镇财政所证明,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持据索要欠款,事实清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虽对欠条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故对被告辩称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以班子换届时未移交该帐务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另外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明确,应属拖欠劳动报酬纠纷,被告辩称认为该案属劳动争议,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户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劳动报酬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之款项时将应所负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筱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阙宏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