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户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传军,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户县X镇X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筱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户县X镇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我任被告村X组长,村委会决定每月给我发工资200元。被告应支付我工资7200元,并于2008年4月24日向我出具了欠条。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我工资7200元。
被告户县X镇X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村委会换届时间为2006年元月,原告任职时间应从2003年5月至2006年元月,工资也不可能与村长相同,每月应少于200元。且原告提供的欠条,其中村委会公章是后补的,没有证据效力。村委会换届时也没有移交关于原告的工资问题。另外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处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任被告村X组长。2008年4月24日被告为其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欠条,万军寨村欠杨亚娃(村委会委员兼妇联主任)、欠马某某(一组组长)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工资每月各200元,三年两人共计壹万肆仟肆佰元整(x元)。2008年4月24日。”该欠条上加盖有被告公章,同时有村干部石勇智的“同意支付”的签字及原告任组长期间的村长陈志平的签字,另有2006年元月至2008年底村长刘志杰签字,并注明“我在任期间未给发工资”。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其工资7200元。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欠条、户县X镇财政所证明,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持据索要欠款,事实清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虽对欠条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故对被告辩称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以班子换届时未移交该帐务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另外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明确,应属拖欠劳动报酬纠纷,被告辩称认为该案属劳动争议,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户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劳动报酬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之款项时将应所负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筱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阙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