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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诉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

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镇七里桥。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力,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朝晖,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

公司住所地涟源市X路X号。

公司负责人李建雄,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兆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诉称,2010年6月4日,被告陈某驾驶湘x车行驶在长张高速公路时,因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扭头向窗外看,追尾撞上由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垒良驾驶的湘x车,造成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的湘x车严重受损及车上所载货物全部受损以及其他损失共计x元。事故发生后,湘公交高九认[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由刘垒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湘x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陈某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均辩称虽然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赔偿请求过高,但愿意协商解决此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中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各项损失共计x.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x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x元,上述款项二被告于2011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担剩余损失。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湖南省益阳市利达汽车运输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某

代理审判员司马慧

人民陪审员蔡俊青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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