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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有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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