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有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