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1937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被告陈X,男,1960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被告陈X,女,1967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室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李X享有2/3权利份额,被告陈X、陈X各占1/6权利份额;
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丽
书记员孙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