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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诉汤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

被告汤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国金担任记录。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21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7月10日生育一子名汤某,由于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6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4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现被关押在怀化市第二看守所,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汤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汤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21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7月10日生育一子名汤某,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现被关押在怀化市第二看守所,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汤某由原告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与被告汤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汤某由原告邱某直接抚养,原告邱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汤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邓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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