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X,男,1956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解X,女,上海X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号。
法人代表人柴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X,女,被告员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X诉被告上海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XX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公司于2010年2月2日之前支付原告全文海人民币1,2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李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