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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贺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贺某。

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0)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02-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中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贺某位于株洲市X区X栋-X号、X栋-X号、X栋X号,株洲市X区X路天健华庭北座X号(户室号X号)房屋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贺某以下房屋的查封、冻结:

1、天元区X区X栋-X号;

2、天元区X区X栋-X号;

3、天元区X区X栋X号;

4、天元区X路天健华庭北座X号(户室号X号)。

审判长欧阳建新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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