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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互通视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羁押,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略)。

辩护人袁某,北京市金友(略)事务所(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1月间在北京互通视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业务款的方式,侵占公司业务款人民币x元。后杨某某于2010年10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所侵占公司业务款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北京互通视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加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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