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县金利达汽车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丁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上诉人丰县金利达汽车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因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丰县金利达汽车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4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高某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共计9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共计250元,由上诉人丰县金利达汽车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某武
审判员孙某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