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65岁。
委托代理人魏广秧,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国平,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户某某,女,61岁。
委托代理人魏广秧,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国平,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72岁。
委托代理人卢东海,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阳,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65岁。
委托代理人卢东海,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阳,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户某某诉被告张某乙、郭某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户某某诉称,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系兄弟关系。2002年10月,原告在郑州市飞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市车辆厂,以下简称飞马公司)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面积50.10平方米的房子,房款由原告支付,也一直由原告一家居住。当时为便于交纳水电费等原因,购房合同上写的被告张某乙的名字,也没有办理房权证。2007年郑州市晶华城房地产公司对飞马公司厂区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拆除原告的住房,为此,飞马公司清算组(当时飞马公司已破产)提供给原告80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只需按成本补足差价,原告已全额支付)。当时原告要求直接写在自己名下,飞马公司清算组以“类似情况多,以后统一办理”为由,将安置房合同仍写在被告张某乙名下。后原告在要求办理变更时,清算组告知原告,被告郭某某吵闹着不让变更。原告即与二被告协商,并于2009年10月21日签定协议,被告自愿将名字改为张某甲。谁知被告郭某某仍到清算组闹事,主张房产权利,不让办理变更。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座落在中原区X路X号郑州市飞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市车辆厂)老化验室有关房屋(2007年10月24日,张某乙与郑州市飞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的《职工集资建房预售协议书》合同标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郑州飞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甲方)与被告张某乙(乙方)签订的职工集资建房预售协议书中约定甲方将座落在中原区X路X号(老化验室院内)新建职工集资房一套,拟建房屋总建筑面积80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图纸为准)预出售给乙方,但上述协议书中只是笼统地约定了房屋所建的地址及建筑面积,而未对房屋的诸如位置、层数、单元、门牌号等房屋的具体座落作出明确、详细的界定,故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户某某现在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户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艺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