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刘某申请执行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雨法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卫兵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