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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娄底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反诉被告),男,58岁。

被告娄底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娄底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及原告娄底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反诉原告)娄底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时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刘某苗木款8000元,此后双方均不得再就此案主张任何权利。

诉讼费385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反诉费193元,反诉原告娄底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艳红

代理审判员周威

人民陪审员李智杰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吴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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