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龙谦章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