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叶XX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株洲市XX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株洲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XX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审判员易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闰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