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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54岁。

被告周某,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周某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某军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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