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54岁。
被告周某,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周某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某军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