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X。
委托代理人李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雷X,经理。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公司应于2010年3月26日支付原告余X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12,000元(已给付);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