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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诉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X。

委托代理人李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雷X,经理。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公司应于2010年3月26日支付原告余X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12,000元(已给付);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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