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某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
法定代表人储某。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甲三,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胡某某诉称:2007年12月18日,原告与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签订《软件测试工程师培训合作合同书》,合作期限为三年,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盟费首期款X万元。2008年3月9日,原告开设某某培训中心,但某某实业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提供的远程教学平台一直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制约了某某培训中心的正常招生。2008年8月12日,某某实业公司召开股东会,成立清算组,但其未通知原告,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参与清算。2009年3月4日,某某实业公司被注销,导致原告与某某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被告作为某某实业公司股东在某某实业公司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算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首期款X万元,赔偿原告房租物业费物业费x元、固定资产置办费x元、广告宣传费x元以及可得利益损失x元。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的诉请,仅主张三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中的X万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被告王某某、被告上海某某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胡某某加盟费x元,该款先由被告王某某垫付,按投资比例由被告上海某某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x元,被告王某某承担x元,被告黄某乙承担XXXX元,被告黄某乙承担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自愿支付;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人民币XXX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XXX元,被告王某某负担XXX元;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4日签署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书记员孟筱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