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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汉族,1967年8月15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变某、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委托代理人柏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赵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田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XX于2011年7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保全费2960元,共计627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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