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8月29日发生工伤事故,原告因被告伤残鉴定而出具工资证明,实际原告未支付被告该工资,也未约定该工资标准。同时,被告出院后无病假证明。现起诉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已证明被告工资标准。被告伤后治疗、休息时间不止5个月,为尽早获得工伤赔偿,被告同意仲裁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2日前支付被告李某某赔偿款人民币x元;如原告未按期支付,被告有权根据嘉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久音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