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xx。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xx县xx镇xx路X号。
原告上海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黄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xx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8月,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原告租赁厂房,并于2008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自有厂房出租给被告xx公司,租期为2008年9月1日到2011年8月31日,先付租金,后使用,每年租金人民币(下同)400,000元,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8月20日和2月20日前支付。2009年4月20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确认被告xx公司欠原告租金680,000元,被告黄xx对被告xx公司的该笔欠款做了偿还担保。2009年8月20日,被告xx公司也没有支付相应到期的房租200,000元。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xx公司支付房租880,000元,被告黄xx对其中6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房租880,000元,被告黄xx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上海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相关的付款义务等。
2、还款计划及还款担保一份,证明被告xx公司确认欠原告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的房租680,000元,并做了还款计划;被告黄xx对上述欠款做了担保。
3、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黄xx承诺对被告xx公司所欠至2010年2月28日的房租共计880,000元承担连带偿付的保证责任。
4、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出租的厂房有合法产权。
被告上海xx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黄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对,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xx公司自2007年8月起向原告租赁厂房,双方于2008年12月11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位于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号(原xx路X号)厂房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每年租金400,000元,先付后用,租金分两次支付,分别于每年8月20日及2月20日前各支付200,000元。2009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一份,确认被告xx公司截止至2009年4月20日共欠原告房屋租金680,000元,其中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租金280,000元,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租金400,000元。上述欠款,由被告xx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还款300,000元,于2009年8月30日还款380,000元。同日,由被告黄xx出具还款担保一份,承诺被告xx公司欠原告租金680,000元若无能力偿还,由被告黄xx担保、偿还。被告xx公司使用原告厂房至今,被告xx公司应当于2009年8月20日支付的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房租200,000也至今未支付。2010年1月27日,被告黄xx出具保证书,承诺对被告xx公司欠原告的截止2010年2月28日的房租共计88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恪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x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现被告xx公司未按约支付房屋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房屋租金8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被告黄xx出具保证书,承诺对被告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被告黄xx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黄xx对被告xx公司的欠款8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被告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880,000元;
二、被告黄xx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苏xx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xx
审判员苏xx
书记员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