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丙,男,汉族,40岁。
被告涟钢福利企业公司夕阳红老年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某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丙与被告涟钢福利企业公司夕阳红老年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丙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涟钢福利企业公司夕阳红老年服务中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裁定:
对被告涟钢福利企业公司夕阳红老年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2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石婕
代理审判员周威
人民陪审员付万宏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吴细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