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X镇X村X组。
原告黄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廖某于1996年6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廖某,婚后因被告长期在外流浪,对家庭不负责任,女儿由原告个人抚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廖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5万元抚养费;3、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归被告偿还。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6月22日在原杨某乡政府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名廖某,现在杨某中学读书。原、被告现均在广东省打工,双方仅有短信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依法应予以保护。现原告诉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廖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丽霞
审判员刘再立
审判员姚建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