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址湖南省娄底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乙,该社职员。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石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4年12月27日,被告黄某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机构西阳信用社申请贷款x元,经原告审查批准,同意向被告黄某发放贷款。2004年12月27日,原告与黄某签订了借款契约,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x元,期限12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0.5‰。依照合同约定,原告于同日向黄某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收贷款本息未果,至起诉之日止,被告黄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31元(利息算至2011年6月30日止,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加收30%)。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由被告黄某偿还原告上述贷款本息,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黄某辩称:我还欠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x元属实,但因我现在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还款的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7日,被告黄某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机构西阳信用社申请贷款x元,经原告审查批准,同意向被告黄某发放贷款。2004年12月27日,原告与黄某签订了借款契约。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x元,期限12个月,贷款月利率为6.63‰。依照合同约定,原告于同日向被告黄某发放了贷款x元。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黄某催收贷款本息未果,现至起诉之日止,被告黄某除支付了部分贷款利息外,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90元(利息算至2011年5月30日止),逾期利息3109.47元,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前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黄某于2011年6月20日前清偿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

二、由被告黄某于2011年6月20日前清偿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x.90元(按双方对贷款月利率6.63‰的约定,自200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1年5月30日止,此后的利息仍应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6.63‰计算至被告黄某实际还款日止);

三、如果被告黄某未按上述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娄底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80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石婕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细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