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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益阳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巨威,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益阳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中天国际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却严重违约,存在逾期交房、市政基础设施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条件、房地产权属证书至今未办理到原告名下、违法向原告收取了供某、供某、供某等开通费5250元、多收了房地产契税2634.5元等违约情形。特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给原告,退还多收的房地产契税2634.5元;2、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790元;3、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317元;4、被告支付逾期开通电、燃气等违约金7900元;5被告返还违法收取的开通费5250元。

被告辩称:开通费用是依据双方合同收取,不应予以返还;被告交房时已经开通电和燃气,原告没有直接损失;逾期交房是因连续降雨,存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告因被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没有直接损失,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

经审查:2009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天国际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以总额x元的价款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中天国际花园第X幢X层X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41.05平方米。合同约定了交付期限、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不可抗力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有违约的地方,故原告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益阳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房地产契税2634.5元。

二、被告益阳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张某代缴2500元的物业管理费,作为原告张某向被告益阳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某期交房、延期办证、延期开通电和燃气及返还开通费的诉讼请求的全部补偿。

三、被告益阳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为原告张某办好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上述第一、二条的协议内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五、其他无异议。

六、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广益

审判员李杏

人民陪审员杨某红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卜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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