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刚,(略)驿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珍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被告拖欠原告3万元不还,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被告龚某没有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3万元,约定按现有银行利率计付利息,但被告至今没有还本付息。
上述事实有借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3万元,并约定有利息,有借据为证,欠款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所诉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龚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曾某某3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7月31日计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珍献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孙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