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曾用名刘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光亚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青山,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光亚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退还刘某。
审判长刘某超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某毅
二O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