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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7月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由安化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林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为给妻子治病筹款,决定将自己“红泥湾”、“鸡婆湾”山中林木砍伐出售,于2011年5月9日在冷市林业站办理了9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红泥湾”5立方米,立木材积为8立方米;“鸡婆湾”4立方米,立木材积为6立方米)后,用300元砍伐工资请该村X村民黄某乙用油锯将“红泥湾”、“鸡婆湾”山中胸径10公分以上的杉木全部砍伐。案发后,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被伐杉木339株,计木材材积28.6519立方米,立木材积44.0799立方米。另又在“鸡婆湾”山中砍马尾松5株,木材材积1.247立方米,立木材积2.1233立方米;杂木3析,木材材积0.568立方米,立木材积1.172立方米。被告人黄某甲在“红泥湾”、“鸡婆湾”山中共计砍伐林木347株,木材材积30.5119立方米,立木材积47.3752立方米。除去合法采伐的立木材积14立方米外,实际滥伐林木立木材积33.375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以及反映现场情况的有关照片,安化县林业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所作的检尺码单及鉴定结论,被告人办理的安化县采字2011年第x号、第x号林木采伐许可证二张,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海勇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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