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女,37岁。
被告彭某乙,男,39岁。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颜某与被告彭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彭某乙、彭某乙某由原告颜某抚养,现存于原告颜某处的被告彭某乙在娄底市磷肥厂的一次性买断工龄款x元为小孩的抚养费。
三、原告颜某与被告彭某乙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颜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二O一一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颜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