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吕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某丙。
申请再审人吕某甲与被申请人吕某乙、吕某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8日,吕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吕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吕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某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