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朱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a,女,住上海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根元
审判员陈龙
代理审判员莫英杰
书记员吴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