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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谢某甲祥,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甲,女,30岁。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女,58岁,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宝红,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与被告谢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邹某由原告邹某抚养,抚养费用原告邹某自愿负担,被告谢某甲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邹某一次性补偿被告谢某甲x元。

四、原告邹某与被告谢某甲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邹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周敏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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