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邵a。
委托代理人刘a,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钱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钱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