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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男,43岁。

被告罗某,男,47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邹某借款x元。(如果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诉讼费800元,原告邹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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