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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与杨某丁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创源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王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本院在安康市创源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丙、杨某丁买卖合同纠纷(2010)安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于2011年5月5日将x元执行标的款额履行完毕,下余部分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安康市公证处(2010)安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某梦

审判员李益安

二0一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张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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