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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龚某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X乡X村X组。

被执行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X乡X村X组。

本院在执行吴某诉龚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龚某应向申请人吴某履行5360元给付赔偿义务,经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龚某在2011年1月21日已全部给付到位5360元。裁决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李益安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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