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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XXX,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受理原告X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XXX承担。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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