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某人湖南省安仁县X组、中某、上某组、上某组与原审被上某人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安仁县X组、新某、新某组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了(2010)郴行林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上某人湖南省安仁县X组、中某、上某组、上某组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将本案向本院交办。经审查,本院认为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及《中某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某原判决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