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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乙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X镇X路X号。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张某诉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的(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乙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张某货款380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红梦

审判员李益安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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