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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某乙、何某丙与上诉人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乙,××,××××年××月××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丙,××,××××年××月××日出生,现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何某丙的母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委托代理人黄文保,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何某乙、何某丙与上诉人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给上诉人何某丙、何某乙;

二、上诉人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前将株洲市X区X-402住房钥匙交付给上诉人何某丙、何某乙,钥匙交付的次日起计算书湘里小区X-402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用;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再互相主张任何某丙事权利;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26元,何某丙、何某乙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株洲建宇中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卫中

审判员赵庆华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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