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于2011年4月30日以找不到被告李X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承担。
审判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