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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于2011年4月30日以找不到被告李X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承担。

审判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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