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1年1月30日以找不到被告李XX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X承担。
审判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