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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又名蒋X,女,1981年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1955年出生,农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1974年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某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13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廖某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11月结婚。由于双方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特别是被告在领到移民款后,对原告的感情一反常态,经常外出赌博、酗酒,并不兑现结婚后到双牌买房的承诺,原告劝被告,被告不仅不听,反而恶语伤害,致使双方感情越来越淡薄。为此,原告外出打工,现已一年多双方此无电话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所言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则要求原告退还各种礼金x元;3、原告的两个亲戚通过原告向被告借款6000元,请依法判令由原告收回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11月1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曾为家庭经济方面的事情双方发生口角。2010年农历正月初九,原告蒋某外出打工,此后被告也外出打工,双方自此失去联系。原告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又生活了较长时间,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和好有望,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具有法定离婚之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廖某爱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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