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
被告刘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
原告贺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XX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8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小孩贺X,因双方性格不合,产生家庭矛盾,且已分居达10年,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及照顾小孩的健康成长,特诉至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子女抚养权归原告;3、现在房产依法平分;4、案件受理费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刘XX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8月15日在XX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小孩贺X,因双方性格不合,产生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为维护其合法利益,特诉至于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位于XXX栋X号的房屋一套。
原告贺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XX与被告刘X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贺XX与被告刘XX双方婚生小孩贺X的抚养权归原告贺XX,原告贺XX自愿承担婚生小孩贺X的抚养费,被告刘XX享有探望权;
三、原告贺XX与被告刘XX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位于XX路X栋X号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刘XX和婚生小孩贺X共同所有,其中刘XX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婚生小孩贺X占有三分之二的份额,房屋过户手续另行办理;
四、原告贺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到此了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贺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小兵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