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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XX于2011年6月30日以找不到被告陈XX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审判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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