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略)。
上列十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传信又名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X村委会第X组。
委托代理人郭某,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本院许可出庭的公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等十二人与被告苏传信、第三人临武县司法局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某等十二人于2011年12月27日已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等十二人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蒋某、胡某甲、王某乙、曹某、王某丙、唐某、骆某、石某、李某、周某、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原告夏某、蒋某、胡某甲、王某乙、曹某、王某丙、唐某、骆某、石某、李某、周某、雷某承担。
审判长陈洪明
审判员郑小平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