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朱某某、甘某某诉被告(略)(以下简称鱼子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石鼓区X乡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系朱某某丈夫),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市石鼓区X乡X村民,住(略)。

原告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市石鼓区X乡X村民,住(略)。

被告(略)。

负责人张某某,该组组长。

原告朱某某、甘某某诉被告(略)(以下简称鱼子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磊担任记录。原告甘某某、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甘某某及被告鱼子塘组负责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夫妇于2006年11月21日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一款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对原告家庭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应当增加一人份额。2007年被告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对原告家庭增加了一人份额,2009年分配土地补偿款时,经原告多次要求,并经乡、村干部多次开会协调,被告却按鱼子塘组现有人口计算分配征地补偿款,不对原告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为此,二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家庭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应增加一人份额,计7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诉讼请求,原告向本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二原告及其小孩为鱼子塘组合法组民。

证据2、独生子女光荣证,证明二原告只生育一个小孩,应多分一份土地补偿费。

证据3、祝家阳在衡阳市石鼓区X村信用社的存折一份,证明祝家阳家七人分得土地补偿款为x元,人均7000元。

证据4、2006年鱼子塘组补偿款分配明细表,证明被告鱼子塘组在2007年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对原告家庭多分配了一人份额。

证据5、2009年鱼子塘组补偿款分配明细表,证明被告鱼子塘组在2009年未按规定对原告家庭多分配一人份额。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鱼子塘组辩称,被告在2009年未对原告的独生子女家庭多分配一人份额,这种情况不只是本组有,村X组也有这种现象,并且组里有关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协议,协议约定按组里的人数分配土地补偿款。

为支持辩解意见,被告向本庭提供了鱼子塘组关于分配征地款的协定,证明鱼子塘组分配土地补偿款是按组里的人数计算。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该份协议违反了国家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内容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故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夫妇于X年X月X日生下小孩甘某明后,再未生育,并于2006年11月21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7年1月30日,被告对本组X年度国家补偿水土流失款分配时给原告一家三人多分配了一人份额。2009年因修衡岳高速公路而在被告处征收土地,在土地补偿款到位后,被告却按组里的人数计算(人均7000元)进行分配,未对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原告多分配一人份额。二原告对被告的上述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要求被告按独生子女家庭多分配一人份额。被告认为,对于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本组已在1993年经多数村民讨论并已达成协定,按协定规定不能给二原告分发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的份额。原、被告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二原告诉来本院。

另查明,1993年10月26日,被告就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组织本组村民进行了讨论,并经多数村民同意后达成了一份《关于分配征地款的协定》。该协定中规定,凡今后组里出卖土地或征地款项以付到本组帐户上为准,组里迁入人口及迁出人口均以迁移户口为依据,只按规有人口分配,不按田亩计算;同时规定,本协定从即日起执行。

本院认为,二原告系被告组内成员,依法取得乡计生办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参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第(二)项有关“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之规定,则鱼子塘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应对原告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而鱼子塘组不予增加一人份额分配的做法明显违背了上述规定,应予纠正。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组里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时未给原告增加一人份额,是根据本组多数村民意见决定的,但该决定的内容违背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属无效决定,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参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略)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甘某某土地征用补偿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专递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25元,由被告(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林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磊

校对责任人:刘林打印责任人:吴磊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X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二)农村X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