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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与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钟祥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东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熊某与被告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后,原告熊某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熊某承担。

审判员盛文武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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